(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閱讀服務
第三章 ?閱讀推廣
第四章 ?閱讀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書香天津建設,提高全民閱讀質量,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增強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全民閱讀服務、推廣、保障等促進工作。
第三條 ?全民閱讀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循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公益普惠,保障重點、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支持相關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全民閱讀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第五條 ?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全民閱讀工作,協調和督促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全民閱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門建立健全全民閱讀工作協調機制。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發揮公共圖書館的閱讀推廣主渠道作用,做好全民閱讀工作。教育部門應當以各級各類學校圖書館為主陣地,做好閱讀推廣工作。
財政、民政、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全民閱讀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等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開展全民閱讀活動。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應當發揮老干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范作用,促進青少年閱讀活動的開展。
第六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本單位全民閱讀活動。鼓勵和支持依法設立公益性閱讀組織。
第七條 ?本市加強全民閱讀資源區域間互通共享,積極推動京津冀全民閱讀工作協同與合作。
第二章 ?閱讀服務
第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規模、分布和閱讀需求,科學合理地確定全民閱讀設施的數量、規模和布局,形成便利可及的公共閱讀圈。
第九條 ?區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將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以及政府舉辦的城市書吧和閱讀新空間等納入圖書館服務體系,開展圖書流動服務,提供專業指導培訓,建立以區級公共圖書館為總館,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為分館,書屋書吧為基層服務點的三級總分館服務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利用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村文化禮堂、農家書屋、政府舉辦的城市書吧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完善公共閱讀服務。
第十條 ?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推動全民閱讀服務數字化和智能化建設,推廣運用數字圖書館、電視圖書館、自動售(借)書機、數字閱讀設備及其他全民閱讀設施,打造數字化場景,便利社會公眾隨時隨地獲取各類閱讀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數字閱讀資源建設,豐富閱讀內容和載體。
第十一條 ?政府舉辦的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服務制度,公示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明確服務標準。在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期間,全民閱讀設施適當延長開放時間,保障社會公眾的閱讀需求。
第十二條 ?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文化和旅游、交通運輸、民政等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在下列場所、機構和單位設置公共閱報欄(屏)、數字閱讀設備等全民閱讀設施,免費提供閱讀服務:
(一)住宅小區;
(二)機場、車站、碼頭、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
(三)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科技館、檔案館、展覽館、紀念館、陳列館、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
(四)養老機構、教育機構。
鼓勵和支持旅游景區、銀行、商場、賓館、醫療機構、歷史風貌街區、工業園區設置公共閱報欄(屏)、數字閱讀設備等全民閱讀設施,打造閱讀新空間,免費提供閱讀服務。
第三章 ?閱讀推廣
第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引導和投入,加大對全民閱讀的推廣力度,創建全民閱讀品牌,開展主題閱讀活動,實施優質閱讀內容推介,營造愛讀書、讀好書、善讀書的良好氛圍,引導社會公眾樹立終身閱讀理念。
第十四條 ?本市推廣“書香天津”全民閱讀品牌,定期舉辦“海河書香節”“書香天津·讀書月”、圖書展會等推廣交流活動,建設具有推廣、交流、激勵和分享等功能的“書香天津”閱讀活動平臺。
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和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圍繞“書香天津”全民閱讀品牌,開展系列評選活動,推進全民閱讀活動進農村、進社區、進家庭、進學校、進機關、進企業、進軍營、進網絡,提高全民閱讀活動的影響力和輻射力。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根據自身特點和條件創辦品牌閱讀活動。
第十五條 ?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選拔、培訓閱讀推廣人,為閱讀推廣人開展公益性閱讀推廣活動提供支持和保障。
鼓勵具有閱讀推廣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單位和個人為企業、學校、社區、養老院、福利院、軍營、農村以及其他單位提供公益性閱讀推廣服務。
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推廣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志愿者參與全民閱讀工作。
第十六條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開展閱讀活動,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在相關課程中設置閱讀板塊,培養閱讀興趣,傳授閱讀方法,提高閱讀能力。
第十七條 ?教育部門和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對家庭閱讀提供指導和支持。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發揮言傳身教作用,為未成年人做好閱讀示范和表率,營造良好的家庭閱讀氛圍。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數字閱讀、有聲閱讀、視頻閱讀、云課堂等多媒體閱讀活動。
政府舉辦的公共圖書館、書屋、書吧等全民閱讀設施應當利用信息技術和新媒體平臺開展數字閱讀推廣服務。
第十九條 ?鼓勵和引導依法成立全民閱讀促進協會,建立不同主題和特色的閱讀組織。
鼓勵高等學校和相關科研機構開展閱讀推廣理論研究。
第二十條 ?鼓勵出版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普及科學知識以及具有本市歷史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的出版物。鼓勵開發相關文創產品。
鼓勵和支持特色閱讀推廣,促進結合體驗、實踐等多種形式閱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普及科學知識以及具有本市歷史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的出版物。
第二十一條 ?新聞媒體應當發揮正確輿論引導作用,宣傳報道全民閱讀活動,通過開辟專版專欄、策劃專題節目、推介優秀出版物、普及閱讀知識、刊播全民閱讀公益廣告等方式提供全民閱讀服務,構建聲、屏、報、網、端一體的全民閱讀宣傳推廣陣地。
第二十二條 ?鼓勵實體書店開展讀書講座、閱讀分享、演講誦讀等閱讀推廣活動,提供閱讀指導、推薦優秀讀物、培訓閱讀服務志愿者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實體書店創新經營模式,拓寬閱讀服務空間,提供公益性閱讀服務,實現閱讀服務、休閑文化體驗、本市歷史文化展示和公益宣傳等多業態融合發展。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出版物的交換、捐贈等活動,推動閱讀資源共享。
第四章 ?閱讀保障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基本公共服務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安排所需資金;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準,規劃和建設配套的全民閱讀設施。因確有需要對全民閱讀設施進行拆除的,應當擇地重建并且不低于原有標準。
第二十六條 ?鼓勵、引導社會力量開展全民閱讀公益活動。支持社會資金用于扶持公益性閱讀組織、培育閱讀推廣人、幫助特殊和困難群體閱讀等活動。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開展全民閱讀活動的經費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從職工教育經費中支出。
工會組織本單位職工開展全民閱讀活動,活動費用可以從工會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 ?政府舉辦的全民閱讀設施應當考慮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特點,提供必要的閱讀輔助設施和相應服務,提供有聲、大字、盲文、電子等無障礙格式版本的閱讀資源,方便老年人、殘疾人閱讀。
監獄、看守所、戒毒場所和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結合各自條件和實際情況,為服刑人員、羈押人員、戒毒人員和社區矯正對象制定閱讀計劃,提供閱讀資源,組織閱讀活動,并提供閱讀指導。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定期考核機制和公眾滿意度測評機制,加強對區人民政府全民閱讀工作的考核。
推動建立第三方評價機制及指標評估體系,增強全民閱讀工作評價的客觀性和科學性。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全民閱讀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全民閱讀促進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形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政府舉辦的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和服務制度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全民閱讀設施,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社會公眾開放并提供閱讀服務的公共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之家、社區書屋、農家書屋、城市書吧、閱讀新空間、實體書店、智慧書房、職工書屋、書報刊亭、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以及自動售(借)書機、數字閱讀設備、公共閱報欄(屏)等場所和設備。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天津人大官方網站)